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邱瑞枝即日升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