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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詩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甡鈺有限公司柯子堯
合作金庫
羅東分行
空白
112年1月15日
36,750元
I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