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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玉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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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台幣)


001
甡鈺有限公司柯子堯
合庫羅東
空白
111年12月15日
9,639元
I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