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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芳郁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72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