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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萬梓即源順鋼索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源順鋼索行李萬梓
上海銀行宜蘭分行
嚨福貿易有限公司
111年5月30日
6,150元
Y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