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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英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薇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1
宜大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宜蘭分行
英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民國111年7月25日
新臺幣63,0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