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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彭玉琴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彭善昌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彭善昌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