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抗 告 人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鑑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至敦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