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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邱秋燕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222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28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23,507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3,232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