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關宇宏
債 務 人 王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9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