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峯儀(即吳長遠之繼承人)
吳孟純(即吳長遠之繼承人)
吳孟玲(即吳長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吳長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6,912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