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楊宇婷
債 務 人 沈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該次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