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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游幃喆即采舍塗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3,78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8,92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