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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陳連宏 

            魏秋宜 

一、債務人陳連宏、魏秋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34,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連宏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魏秋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4筆,金額總計100,87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連宏本息繳至民國113年2月2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4,212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魏秋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212元
陳連宏、魏秋宜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34212元
陳連宏、魏秋宜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34212元
陳連宏、魏秋宜
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4212元
陳連宏、魏秋宜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