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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TITI SAETI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TITI SAETI計新臺幣3,33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繳納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TITI SAETI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