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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本院補充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請求標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漏未記載,應補充增列「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訴法第223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如債務人未於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