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練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63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練宇前於民國108年0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632元,及自民國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