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李苓儒即李宗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宗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92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被繼承人李宗民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