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號
異 議 人 陳育龍
相 對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異議人因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支付命令之法定異議不變期間係自支付命令正本送達異議人翌日起算20日,茲因異議人住、居所位於宜蘭縣宜蘭市,依法不得扣除在途期間2日,因此,本件異議期間之末日應為民國113年2月20日。惟查,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2月23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此有本院收狀章可證,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