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德
代 理 人 鄭瀚彥
債 務 人 王淑玲
林英傑
一、債務人王淑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662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收。如向債務人王淑玲追討無實益時,由債務人林英傑給付之。債務人王淑玲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向債務人王淑玲追討無實益時,由債務人林英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