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吳清海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162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281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