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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
債  權  人  和光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霖  


債  務  人  科雷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禇恆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中所附之釋明資料,僅係債權人單方面製作之表格,未見債務人承認該筆債權之意思表示或署名,是以債權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不合於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