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子恒
汪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4,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子恒於民國108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汪玉玲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05,516元整。詎債務人林子恒民國113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汪玉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44,503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67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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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