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照子
李明貞
李德傑
一、
㈠債務人李明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81,05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李明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照子給付之。
㈡債務人李明貞應向債權人給付561,08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李明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照子、李德傑給付之。
㈢債務人李明貞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李明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照子、李德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