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林誌群
林思吟
一、債務人林誌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1,725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80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3期,如對債務人林誌群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思吟給付之,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