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債 務 人 游宇翔
游宇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
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
合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
駁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
應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於113年2月23日陳報、及債務人之住所地均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有債權人陳報狀、債務人戶籍本各乙份附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督促程序之聲請,既屬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