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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思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3,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思又於1.民國107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7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1,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3,46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89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債權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債權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3460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002

9895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83460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9895元

王思又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五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零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