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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安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8,266元及273,088元及90,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8,26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3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3,0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20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8266元

劉安芙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002

273088元

劉安芙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

003

90208元

劉安芙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8266元

劉安芙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73088元

劉安芙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90208元

劉安芙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