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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筑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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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雅客登西點麵包店吳國政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宗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112年7月30日
92,300元
000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