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江芷涓
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余國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是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分配表:
1.分配方法: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變價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又本件債權表債權比率部分因債權人眾多及電腦程式進位問題,其相加後並非100%,致無法確實核算,故改以各債權人債權金額除以全部債權總額後所得之比率計算之。 2.本件分配順位皆為普通債權人。 3.分配之清算財產: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13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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