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俞瑾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柏誠 
            朱志昇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稜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培廷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保單及不動產(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及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件:
清算財團處分方案::
一、保單部分,通知債務人繳納等值金額到院,如債務人無法繳納等值金額到院,則由本院依法換價,即通知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債務人之保單解約,將解約金解送本院分配予各債權人。
二、土地部分,由本院依法拍賣,將拍定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方法為:第一次拍賣底價定為新臺幣975,000元,分四次拍賣,每次減價兩成,如經第四次拍賣仍無人應買,亦無到場債權人承受,則塗銷清算查封登記,將土地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