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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蔡宜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所示計息利率應更正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中所示計息利率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