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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蔡仁晟 

            王苡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3年8月21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之關於年利率之記載,原為年利率百分之六,應更正為『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一』 。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之計息利率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