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黃宗興  


相  對  人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奇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4年10月8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票『肆伍』紙之記載,應更正為『伍』紙。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相對人簽發本票數量之記載原為『肆伍』紙,顯係『伍』紙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