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麗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應行送達相對人馬麗英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經郵局寄送後,以查無此號退件,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法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馬麗英公示送達,然查相對人現設籍地址與聲請人郵寄地址不符,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查詢資料附卷為憑,經核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為送達,是依上開說明,難謂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顯與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