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宜消簡字第4號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依判決主文所示計算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何,亦未提出費用計算書及相關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去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等,惟迄今皆未補正到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