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林典照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60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