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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林典照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01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7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60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異議人,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