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
法定代理人 高龍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組織章程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例如記載「高龍助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宜蘭縣爐源寺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代理人,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三、修改後新組織章程影本(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團法人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