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張佳榕律師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Cargill Ocean Transportation(Singapore) Pte Ltd.、United Bulk Carriers(Cyprus)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被告Cargill Ocean Transportation(Singapore) Pte Ltd.、United Bulk Carriers(Cyprus) Ltd.為新加坡、賽普勒斯人,原告應將起訴狀譯為世界通用之英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英文版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