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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陳淑娟 
代  理  人  林恒毅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
    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二、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及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三、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歷年全部勞工保險、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10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五、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及所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金額,並將所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七、聲請人全戶(包括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即113年4月11日)前2年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中之案件?如有,應提出現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之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供查核。
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