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
附帶上訴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尤馨慧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名鴻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11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