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淑惠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准予返還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萬8,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62萬8,000元,然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80號裁定核定為3,500萬元,僅需繳裁判費32萬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30萬8,000元。
三、經查,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7,000萬元,並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62萬8,000元,聲請人遵諭繳納後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8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業經本院調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聲請人依原裁定已繳納裁判費62萬8,000元,故聲請人就其所逾繳裁判費30萬8,000元(計算式:628,000元-320,000元=308,000元)聲請返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