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李婕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以本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