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