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8,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