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劉世足
被 告 宜蘭縣蘇澳鎮慶安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特采聯開發有限公司
陸炤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137元(計算式:債權本金4,841,870元+起訴前之利息273,267元=5,115,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