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堂袗
原 告 漢志工程行即曾秀英
鑫達工程企業社即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