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鄧淑美
訴訟代理人 韓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46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