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李丞駿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申惟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裝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